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9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代理人 吳正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蘋純 即 李子桔 之.
李宏韜 即李子桔之.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淑鋅 即李子桔之.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孟翰 即李子桔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連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