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37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 律師被告甲○○兼上一人乙○○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18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魏宏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37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 律師被告甲○○兼上一人乙○○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18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