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調字第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兼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23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3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調解
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戊○○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兼代理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捌拾柒萬柒仟玖佰
  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七年十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壹佰陸拾玖萬捌仟玖佰肆拾壹元,
  及自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壹仟伍佰玖拾萬元,及自九十七年
  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相對人無條件同意聲請人取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
  存字第七九號所提供之擔保金陸拾萬元(擔保金名稱:中央
  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五期登錄債票)。
五、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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