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兼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23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3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調解
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戊○○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兼代理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捌拾柒萬柒仟玖佰
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七年十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壹佰陸拾玖萬捌仟玖佰肆拾壹元,
及自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壹仟伍佰玖拾萬元,及自九十七年
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相對人無條件同意聲請人取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
存字第七九號所提供之擔保金陸拾萬元(擔保金名稱:中央
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五期登錄債票)。
五、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