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小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豐小字第129號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37巷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台
幣貳萬壹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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