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24號聲請人 張哲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檢送相對人豪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釋明與該相對人關係資料過院參辦,逾期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是依上開規定,有限公司必於全體股東均不能擔任清算人,且公司章程未訂定、股東亦未決議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如公司債權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辦理解散登記,但依公司法第25絛規定尚未完成清算,視為尚未解散,依法仍具法人之行為能力。惟相對人公司末依公司法第79絛選任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81絛具狀聲請貴院為被告公司選任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云云。然渠並未釋明與該相對人關係並檢送公司登記資料以憑核辦。且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相對人有任何不能依法定其清算人之情事,於法自有未合。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