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 蔡朱厚 即 子成 工程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徐毅文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不服民國103年7月25日102年度聲字第8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謝肅珍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郭榮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