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9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宗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25號),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0日所為之103年度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4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103年度花易字第2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度花易字第2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揭明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4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之記載,經核對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顯屬案號年份之誤載,因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鈺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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