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4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4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4049號聲請人 陳定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恆一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相對人正確姓名究為「陳恆一」或「 陳恒一 」,並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錯誤,並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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