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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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 詹蓮瓊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3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6年10月6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前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
6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已於106年10月6日刊登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迄106年3月6日止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業據聲請人陳明並提出太平洋日報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楊淳如┌─────────────────────────────────┐│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2NX00000000│股票│1│49│├──┼────────────┼────────┼──┼──┼──┤│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2NX00000000│股票│1│19│├──┼────────────┼────────┼──┼──┼──┤│0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3NX00000000│股票│1│107│├──┼────────────┼────────┼──┼──┼──┤│00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3NX00000000│股票│1│42│├──┼────────────┼────────┼──┼──┼──┤│005│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4NX00000000│股票│1│146│├──┼────────────┼────────┼──┼──┼──┤│00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4NX00000000│股票│1│36│├──┼────────────┼────────┼──┼──┼──┤│007│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5NX00000000│股票│1│153│├──┼────────────┼────────┼──┼──┼──┤│008│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5NX00000000│股票│1│14│├──┼────────────┼────────┼──┼──┼──┤│009│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56│├──┼────────────┼────────┼──┼──┼──┤│01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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