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吳玉珊林吉雄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年7月2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年7月20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6年12月20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報刊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鄧思辰┌─────────────────────────────────────┐│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69││├──┼─────────────┼────────┼──┼──┼──┼──┤│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99││├──┼─────────────┼────────┼──┼──┼──┼──┤│0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股票│1│168││├──┼─────────────┼────────┼──┼──┼──┼──┤│00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股票│1│95││├──┼─────────────┼────────┼──┼──┼──┼──┤│005│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股票│1│131││├──┼─────────────┼────────┼──┼──┼──┼──┤│00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股票│1│159││├──┼─────────────┼────────┼──┼──┼──┼──┤│007│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1NX00000000│股票│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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