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92號聲請人一之軒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98年度除字第13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一之軒食品│華南商業銀行│98年11月30日│214,500元│BD0000000│││有限公司│新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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