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56號聲請人慧竹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99年度除字第13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商業銀行│95年9月15日│76,475元│0000000│││ 焦佑鈞 │臺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