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52號聲請人慶鐘佳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9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99年度除字第13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冠霖物流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98年10月6日│378,350元│TPA0000000│││ 高樹木 │台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