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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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45號聲請人皇緯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99年度除字第13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翔壹國際有限公司│花旗(臺灣)商業銀│99年4月5日│236,250元│AA0000000│││ 楊壹翔 │行松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