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五六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五六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