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東簡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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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東簡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竹東簡字第一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錄法條:
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六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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