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東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竹東簡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訴訟代理人 林幸吉
王銘祥 蔡健鴻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竹東簡字第一四六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