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魏早炳律師
李克欣律師 魏翠亭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乙○○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李珮瑜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