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3號
聲請人 吳秀珍
相對人 陳巧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巧芸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4年2月22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43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水上鄉
下寮新
737
65.23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43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295
嘉義縣○○鄉○○村0鄰○○0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51.03
52.35
103.38
電梯樓梯間
10.33
平方
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