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鄭靜鈺
代理人 詹忠霖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許榮晉
相對人即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富傑
相對人即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鄭靜鈺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鄭靜鈺已經鈞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