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鄭靜鈺

代理人 詹忠霖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葉佐炫喬湘

相對人即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許榮晉

相對人即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富傑

相對人即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鄭靜鈺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鄭靜鈺已經鈞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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