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36號原告 陳秀玲 被告 林重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19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2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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