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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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7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丁○○○、戊○○、己○○、庚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2,51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