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182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
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 記 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丁○○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於民
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登記完畢)所為坐落高雄縣○○鄉○○段
○○○○號土地(地目:建;面積:一千二百八十三點八五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六分之一),暨坐落其上同段一九四建號之住
家用加強磚造二層樓房之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縣○○鄉○○
○路樹人巷6號;建物總面積:一百三十四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全部)等不動產,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予被告乙○○
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乙○○就上開落高雄縣○○鄉○○段○○○○號土地(所有
權人:乙○○;登記次序:十七),暨坐落其上同段一九四建號
建物(所有權人:乙○○;登記次序:三),於民國九十七年四
月十七日經高雄縣岡山地政事務所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之不動
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丁○○所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
促字第45360號支付命令及及其確定證明書、不動產地籍圖
謄本、異動索引謄本等各1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
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