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5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達鴻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達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黃達鴻前因殺人罪,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其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重訴字第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