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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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311號
原   告  吳賢基
被   告  蔡宗志
被   告  林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3日上午8時50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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