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311號原 告 吳賢基 被 告 蔡宗志 被 告 林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3日上午8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