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33號上訴人 王冠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品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1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萬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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