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抗字第1337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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