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196號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博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8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