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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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9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月,確定執行在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6月2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1年5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林美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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