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796號聲請人 林巧云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宗泰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被繼承人 詹愛蓉 係大陸地區人民,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之身分證,故其生前並未設籍,惟被繼承人詹愛蓉生前均居住在臺北市○○區○○街○○○號1樓等情,業據聲請人林宗泰 陳明 在卷,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附卷可稽。故被繼承人詹愛蓉死亡時之最後住所地既為臺北市○○區○○街○○○號1樓,則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依前揭說明,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陳慶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