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簡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簡字第570號原告佳篁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劉文勝 即宇勝企業社
1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65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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