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永絖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原告與被告間邑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捌萬玖仟零叁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玖仟壹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須於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