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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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550號

原告惜福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宏育 (原名: 陳勇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本件有無向相關機關報案或發現遭被告侵占貨款之相關紀錄?若有,請提出報案及被告行為有關聯之證物資料。

㈡請求權基礎為何(法律規定、契約條款)。

三、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趙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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