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司小調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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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司小調字第537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范秀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紅鸞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陳紅鸞給付電信費而聲請本件調解,惟相對人早於民國113年2月25日出境,迄今尚未回國,有本院職權查詢移民署雲端資料之相對人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有應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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