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再微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再微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微字第5號再審原告 林美雲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
二、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王亞樵羅佳鈴 間聲請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查本件再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88元【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3年度小上字第3號原確定裁定(第一審案號:102年度中小字第1420號)提起再審】,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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