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420號
原   告  林美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桂鈴王亞樵 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288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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