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420號
原 告 林美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桂鈴 、 王亞樵 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288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