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仲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3年1月8日所為「本件即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謝仲育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8日以102年度交易字第1662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惟因被告謝仲育所涉如起訴書記載之過失傷害罪名,本院認尚有疑義,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應改行通常訴訟程序,爰撤銷上開「本件即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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