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7號原告丙○○
乙○○丁○○共同告訴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李代昌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