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80號原告 簡金榮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陳雲壤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被告 簡金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稱謂欄中原告部分之記載,應增列「訴訟代理人莊慶洲律師複代理人陳雲壤住台中市○區○○路○○○號6樓之2」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