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41號
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宜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0元,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