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41號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宜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0元,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