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字第46號再審原告 呂順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高水來 、 吳蕙英 、 吳信昭 、 吳信隆 、吳信興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萬5,352元(見本院106年度上字第988號卷第49頁),應徵再審裁判費8萬7,77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