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駿騰指定辯護人戴國石律師具保人徐筱愛(原名 徐鳳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漏未沒收實收利息,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徐筱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徐駿騰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經具保人徐筱愛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回。茲本院以被告逃匿,於104年5月21日裁定將徐筱愛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沒入,惟本院漏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將該保證金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應予補充,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陳薏伩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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