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06號再抗告人 林鈵傑 上列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退還溢收抗告人之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按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
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3款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原裁定正本教示記載有誤,已由書記官處分更正,致抗告人誤為再抗告不變期間起算日期變更,因而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退還之。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汪曉君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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