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8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威勲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顏偲凡

法官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王一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