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8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威勲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顏偲凡
法官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