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秩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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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18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周靖
       歐俊辰
       林明宏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年度
新北警板刑字第105331104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靖、歐俊辰、林明宏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貳仟柒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周靖、歐俊辰、林明宏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5年10月16日3時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號錢櫃KTV。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聖於警訊時之陳述。
⑵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翻拍照片8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穎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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