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1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天母國際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阮松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武智李瑪麗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未提出依法應催告債務人給付積欠管理費之存證信函送達證明,經核於法未符,揆諸上開規定,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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