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原告 王朝寶 被告 郭朝斌
楊王女作王桂英 黃炳 黃財福 黃志成 黃美麗 林寶珠 黃品豪 黃珮婷 郭丁錦雀 黃川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應就被繼承人 王魏 所遺留而坐落臺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2分之1之土地,按附表所示之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190元,由原告王朝寶及被告郭朝斌、楊王女作、謝王桂英、郭丁錦雀、黃川田各負擔新臺幣599元;由被告黃炳、黃財福、黃志成、黃美麗各負擔新臺幣119元;由被告林寶珠、黃品豪、黃珮婷各負擔新臺幣40元。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魏於民國55年12月14日死亡,兩造為王魏之全體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王魏原有而坐落臺南市○○鄉○○段○○○○○○號之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嗣經其他共有人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於86年間裁判確定將該地分割為同地段226-2及226-28地號等2筆土地,王魏之繼承人即兩造則受分配其中226-28地號,權利範圍2分之1之土地,又該土地重測後,地號變更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王魏所遺之財產僅有上開坐落蘇興段892地號,權利範圍2分之1之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多年來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皆由原告單獨繳納實有不公,故請求按兩造之應繼分之比例將上開土地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
二、被告郭朝斌、楊王女作、謝王桂英、黃炳、黃財福、黃志成、黃美麗、林寶珠、黃品豪、黃珮婷、郭丁錦雀、黃川田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王魏之全體繼承人,王魏死亡時僅遺有臺南市○○鄉○○段○○○○○○號,權利範圍為4分之1之土地1筆,該地於86年間經裁判分割為臺南市○○鄉○○段○○○○○○○號,權利範圍2分之1之土地,嗣經重測變更地號為臺南市○○段○○○○○○○號,權利範圍2分之1之土地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土地前後分割對照表、繼承系統表、手抄謄本、戶籍謄本、臺灣省臺南縣土地登記簿、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地價稅繳款書、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等件為憑(參見本院107年度新簡調字第21號卷第23頁至第123頁、本院卷第49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又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無不能分割之協議,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自屬合法,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原告主張將系爭土地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並無何不利於兩造之情事,且被告郭朝斌、楊王女作、謝王桂英、黃炳、黃財福、黃志成、黃美麗、林寶珠、黃品豪、黃珮婷、郭丁錦雀、黃川田均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表示反對之意,則原告訴請將系爭土地按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應屬合法,應予准許。
四、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按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林睿亭附表:各繼承人之應繼分┌──┬─────┬───────┐│編號│繼承人│應繼特留分比例│├──┼─────┼───────┤│1│王朝寶│1/7│├──┼─────┼───────┤│2│郭朝斌│1/7│├──┼─────┼───────┤│3│楊王女作│1/7│├──┼─────┼───────┤│4│謝王桂英│1/7│├──┼─────┼───────┤│5│黃炳│1/35│├──┼─────┼───────┤│6│黃財福│1/35│├──┼─────┼───────┤│7│黃志成│1/35│├──┼─────┼───────┤│8│黃美麗│1/35│├──┼─────┼───────┤│9│林寶珠│1/105│├──┼─────┼───────┤│10│黃品豪│1/105│├──┼─────┼───────┤│11│黃珮婷│1/105│├──┼─────┼───────┤│12│郭丁錦雀│1/7│├──┼─────┼───────┤│13│黃川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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