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30號原告 倪秀菊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李政儒 律師 王紹雲 律師被告倪 秋珍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 律師 黃紹文 律師被告 賴春 鴻
范佳萱 范秭筠 柯瑋豪 范希賢 范定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所示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一所示。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林睿亭附表一:
┌──────────────────────────────────┐│被繼承人 倪逸民 所遺之遺產暨分割方法:(新臺幣/元)│├──┬──┬──────────┬─────┬───────────┤│編號│種類│遺產項目│範圍│分割方法│├──┼──┼──────────┼─────┼───────────┤│1│土地│臺南市○區○○段971│691/100000│左列編號1、2之房地,由││││地號土地││原告,及被告 倪秋珍 、賴│├──┼──┼──────────┼─────┤春鴻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2│建物│臺南市○區○○段1592│全部│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號建號建物(臺南市北││。│○○○區○○路○○○巷○號6樓││││││之3)│││├──┼──┼──────────┼─────┼───────────┤│3│存款│永康網寮郵局│546,093元│由原告取得11萬3,950元││││(活存)││後,餘額43萬2,143元及│││││││其利息由原告,及被告倪││││││秋珍、 賴春鴻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4│存款│永康網寮郵局│200萬元│左列編號4至7之存款,由││││(定存單:00000000)││原告及被告倪秋珍、賴春│├──┼──┼──────────┼─────┤鴻,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5│存款│永康網寮郵局│100萬元│││││(定存單:00000000)│││├──┼──┼──────────┼─────┤││6│存款│臺灣銀行永康分行│63,815元│││││(活存)│││├──┼──┼──────────┼─────┤││7│存款│臺灣銀行永康分行│550,000元│││││(優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