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強制性交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一號上訴人邱○○上列上訴人因強制性交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00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0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邱○○不服第一審論處犯強制性交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逕予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仍以本件量刑較其他案件有過重之嫌,有違反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云云,除對第一審判決量刑之職權行使,再為實體爭執外,對原判決以上開理由駁回其上訴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處,未具體指摘。且原判決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第二審上訴,則原審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予判決,亦無違法可言。上訴意旨未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許錦印法官吳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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