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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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45號原告 劉怡君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宏恩 、 周德發 、 周鴻儒 、 周道子 、 林周對 、周宛霖、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李永順 、 姚連發 、 唐嘉祥 、 李建德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3,47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3,495,7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3,472元,尚不足新臺幣2,17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高偉庭